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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due diligence译作 "恪尽职守"或"谨慎处理"。
2、与之相反则是negligence,没有做到due care或due diligence即构成negligence(过失)。
3、有的辞典将due diligence译为"克尽职责"或”尽职调查”,是因为在投资领域上,due diligence即是为投资决策而做出的一系列事前调查。
4、[1] "Due Diligence",作为海商法中的专有名词,最早出现于美国1893年哈特法,随着中国海商法的颁布被引入中国。
5、"Due Diligence"一般被译为"恪尽职守"或"谨慎处理",它要求承运人作为一名具有通常要求的,并谨慎行事的船舶所有人,采取各种为特定情况所合理要求的措施。
6、如同在它的发源地一样,有关"Due Diligence"的很多问题在中国海商法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见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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